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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暴卫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卫,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暴卫。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卫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暴卫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暴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暴卫负担。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