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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遂执民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臻与叶根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臻,叶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遂执民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郑臻,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被执行人叶根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2)丽遂商初字第00708号,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丽遂商初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根全所有的座落在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5弄1支弄5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叶根全在2013年5月6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根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根全所有的座落在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5弄1支弄5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