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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亮与夏景国、韩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景国,韩秀红,孙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景国。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红。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亮。委托代理人刘娜娜,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景国、韩秀红因与被上诉人孙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稻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景国、韩秀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景国、韩秀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景国、韩秀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景国、韩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泓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