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友明与潍坊金驰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明,潍坊金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徐友明。被告潍坊金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明与被告潍坊金驰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友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