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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毛海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毛海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杨俊敏。被告毛海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毛海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海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