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自宽与胡治国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自宽;胡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张自宽,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胡治国,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宽诉被告胡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宽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自宽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审判员 关胜真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