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行非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万克银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