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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绪召与孙赛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召,孙赛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45-1号原告:陈绪召,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孙赛兰,女,住湖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召诉被告孙赛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绪召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诉讼保全费150元,计215元,由原告陈绪召负担。审判员 黄  必  胜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