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