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