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耿小五与耿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小五,耿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89号原告耿小五。委托代理人苏建军,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成立,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刘砦村西街**号。原告耿小五诉被告耿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彦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建军、被告耿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小五诉称,2011年5月13日,被告耿成立以买车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整被告耿成立辩称,借款属实,但还有其他家务事没有说清,且我已经于2012年12月10日还了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五叔耿小五四万元整(肆万元整)借款人:耿成立2011年5月1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耿成立借款不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成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小五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耿成立负担。余款400元,退还原告耿小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