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游亚飞与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亚飞,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507号原告游亚飞,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亚飞与被告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已达成由福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漳州市芗城区市后村裕后社所有因打桩而房屋受到损害的业主总赔偿金额20万元的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因房屋受损引起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亚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