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槐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孙福华与李英、冯玲玲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英;冯玲玲;冯双双;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晟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帝安实业有限公司;孙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槐执字第106-3号案外人孙福华,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福禄,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黄舒羽,济南槐荫金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玲玲,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冯双双,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冯宾,总经理。被执行人晟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周枚,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帝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江瑞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冯玲玲、冯双双山东晟隆实业有限公司、晟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帝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福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鲁AM187M宝马X6和鲁AV727V宝马523两辆车我已买下,归我所有,请求依法解除查封措施。本院查明,2011年12月9日,王笑坤以其名下的鲁AM187M宝马X6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1)槐商初字第1106-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笑坤名下的鲁AM187M宝马车及冯双双名下的鲁AV727V宝马车各一辆。案外人孙福华提交了2011年11月30日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两份及2011年11月30日的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该两份车辆转让协议书载明案外人以70万元购买王笑坤名下的鲁AM187M宝马车及以30万元购买冯双双名下的鲁AV727V宝马车,并附有王笑坤、冯双双书写的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载明,谢凤桂收到了案外人的94万元。案外人讲该两辆车已卖出,并不知车在哪里。申请人认为车辆买卖不真实,且无法证明已实际付款。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两辆车依法进行了查封,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收款人谢凤桂与王笑坤、冯双双的关系,故无法证明已向王笑坤、冯双双交付了款项,且现在案外人也未实际占有该车辆,故本院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福华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