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穆化生与沈洪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化生,沈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穆化生,男,汉族,1948年4月10日生,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沈洪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穆化生与被执行人沈洪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沈洪涛应腾出占用申请人穆化生的房屋(东明县印刷厂原办公楼二楼自东向西第一间、第二间)。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面做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第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朝林审判员 杜军谊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