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维娜与刘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娜,刘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60号原告吴维娜。委托代理人谈永涛,男。被告刘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娜与被告刘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维娜以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