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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井德胜与XX飞、温州市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德胜,XX飞,温州市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394号原告:井德胜,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飞,男,汉族。被告:温州市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广兴,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强,系中国大地保险公司许昌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德胜诉被告XX飞、温州市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德胜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召审 判 员  安静珂人民陪审员  卢双庆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