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绍培与舞钢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绍培,舞钢市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绍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舞钢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平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闫红伟,该院调解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曹绍培因与被申请人舞钢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民三终字6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绍培申请再审称: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舞钢市人民法院应当向曹绍培分别补发和支付2000年至2009年间低于集体合同部分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驳回曹绍培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曹绍培的仲裁申请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超时效为由驳回诉请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00年6月,曹绍培被舞钢市人民法院聘用做临时工。2008年12月30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与平顶山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2008年12月31日,曹绍培与平顶山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曹绍培与舞钢市人民法院的劳动关系是2008年12月31日终止,曹绍培向舞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间是2010年4月2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曹绍培提出的仲裁申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驳回曹绍培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曹绍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绍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