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鲁君君与张顺刚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君君,张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鲁君君,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刚,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鲁君君申请执行张顺刚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志家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