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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鲁君君与张顺刚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君君,张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鲁君君,女,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刚,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鲁君君申请执行张顺刚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志家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第1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