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怀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89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王怀智,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程大街261栋1门17中门8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怀智关于债权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旭 日代理审判员 耿 艺审 判 员 王 良 国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庆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