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刘珂君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刘珂君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刘珂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广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珂君。再审申请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来公司)因与刘珂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客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鉴定资格,一、二审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刘珂君的服装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二)、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约定刘珂君经营的服装为品牌系列,但刘珂君没有按照合同执行,违约在先,万客来公司向刘珂君送达撤场通知书正确,一、二审把刘珂君损失的扩大部分全部让万客来公司承担错误;(三)、一、二审仅依刘珂君提交的一份装修合同就推定总装修费用缺乏证明力和说服力;(四)、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刘珂君提交意见称:万客来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刘珂君与万客来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刘珂君已按照合同约定,对1200平方米的专柜进行了装修并开始经营。但万客来公司在刘珂君仅经营7个月,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以刘珂君专柜经营商品为大众通货,未达到合同约定目的及刘珂君专柜在经营过程中经营不善为由,对刘珂君的专柜强制撤场。在合同没有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万客来公司单方强行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客来公司理应赔偿。关于刘珂君的装修损失,刘珂君提供了装修合同和付款凭证,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依职权对施工方进行了调查。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其装修费用的真实性。故一、二审认定的装修费用数额正确。关于刘珂君服装贬损价值鉴定是否违法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妥之处。万客来公司称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理由不足。一、二审根据案件事实及服装贬损价值的鉴定意见,判令万客来公司赔偿刘珂君经济损失2012181元并无不妥。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客来公司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万客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