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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崔华与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谢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崔华,男。被告:谢李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华与被告谢李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华负担。审 判 长  杨绍银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