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崔华与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谢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崔华,男。被告:谢李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华与被告谢李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华负担。审 判 长 杨绍银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