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田某,男,汉族,现羁押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栖凤监区二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