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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田某,男,汉族,现羁押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栖凤监区二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