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李丙双、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李丙双,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郑建春,行长。被执行人:李丙双,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月,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李丙双、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608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6083.2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