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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庆强与朱荣娣、林文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强,朱荣娣,林文康,林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梁庆强,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7152。委托代理人曾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朱荣娣,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346。被告林文康,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616。被告林巧玲,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625。被告林文康、林巧玲的委托代理人朱荣娣(被告林文康、林巧玲的母亲),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长宁镇圩镇新政路60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梁庆强诉称,2008年至今,原告与被告有供货生意的来往,有“信强不锈钢、铝型材经销部送货单”为依据。2O12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的老公林永志(己故)欠下货款14500元,欠条内容为“兹欠到信强材料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正(¥145O0.00元)、林永志、2O12年元月15日”的字样。当时,林永志、朱荣娣夫妻二人在场,写欠条前就对原告说:“有10O0至2000斤废铝材,卖掉拿到钱就给原告”。后来一段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夫妇要钱,但被告夫妇说:“现在价钱太低,没有8元钱1斤就不卖”,所以一直到今被告夫妇都没有把货款还给原告。又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夫妇又说把废铝材给原告自己去卖,卖到价钱高的,除欠条14500元外,多的归还给被告,如卖不到14500元,被告夫妇就补足14500元。被告夫妇还说:“将长宁镇罗浮中学段人民中路88号一栋门面店铺出租,由原告每月收租,直把货款还清为止”。被告老公林永志因自身疾病,于2012年7-8月间病故。直到今时,原告去找被告要货款,被告反悔称“欠据”字迹是不是其老公亲自书写,还是个问号。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货款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庆强与被告朱荣娣、林文康、林巧玲确认,截止2013年6月14日止,三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500元。三被告在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剩余货款人民币45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减半交纳人民币81元,由被告朱荣娣、林文康、林巧玲负担,以上款项人民币81元,三被告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浩光叶嘉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