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民录诉被告孙红绪、闫兴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民录,孙红绪,闫兴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董民录,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被告孙红绪,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被告闫兴顺,男,42岁,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民录诉被告孙红绪、闫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民录于2013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民录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民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董民录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