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民录诉被告孙红绪、闫兴顺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民录,孙红绪,闫兴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董民录,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被告孙红绪,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被告闫兴顺,男,42岁,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民录诉被告孙红绪、闫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民录于2013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民录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民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董民录负担。审判员 同小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