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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胡福昌与吕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福昌,吕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福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斌。上诉人胡福昌为与被上诉人吕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10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占原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其纠纷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受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胡福昌的起诉。上诉人胡福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明确上诉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及四个端点的坐标,即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方位、四至端点是确定的,没有任何争议。其中端点2���被上诉人的土地相邻,根据金华市婺州土地勘测规划院对上述土地的西边线(端点1、2连线)进行放样测量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放样点“J1”与端点2重合,而“J1”在被上诉人围墙内,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有部分围墙建在上诉人的土地上。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并没有确定其土地四至端点坐标,亦未证明上诉人取得金华市婺城区翠园小区东北角14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争议的。因此,本案是被上诉人侵占了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的排除妨害纠纷,而不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依据金市国用(2002)字第4-8299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为被上诉人土地上所建部分围墙建在其土地上,侵占了其土地使用权,但被上诉人的土地系依据金市国��(2000)字第03767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取得,被上诉人所建围墙是否有部分侵占了上诉人的土地涉及到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享有主体的问题。因此,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