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万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