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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与周建春、陈德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周建春,陈德清,曾帆君,曾定主,卢霞娇,金华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楼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负责人:冯晓波。原审被告:周建春。原审被告:陈德清。原审被告:曾帆君。原审被告:曾定主。原审被告:卢霞娇。原审被告:金华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春。原审被告:楼燕平。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诉原审被告周建春、陈德清、曾帆君、曾定主、卢霞娇、金华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楼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程建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