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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昊南与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张校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南,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张校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李昊南,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北。注册号610132100008509。法定代表人杨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运添,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继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广场十五层。注册号6101011120632。法定代表人高民权,总经理。被告张校青,陕西省韩城市芝阳镇东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许秀娥,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昊南与被告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张校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昊南于2013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昊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昊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2302元,下余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