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钟光清与钟永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光清,钟永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那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钟光清,男,1933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钟永新,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钟光清诉被告钟永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绍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光清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清承担。审判员 李绍民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农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