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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仁、查世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仁,查世元,刘正富,孙锋,陆飞,曹家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仁,男。被告:查世元,男。被告:刘正富,男。被告:孙锋,男。被告:陆飞,男。被告:曹家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仁、查世元、刘正富、孙锋、陆飞、曹家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2元,合计3658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徐志红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