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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巩青芬与刘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青芬,刘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会强,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刘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惠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