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罗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29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