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焕新与钱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焕新;钱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徐焕新,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钱保国,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新与被告钱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焕新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