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邱小明与王镜明、崔艳芬民间借贷纠纷1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希望通过其他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飞勇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人民陪审员 冯树棠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