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慧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尔良。委托代理人:徐军。被告:朱慧强。原告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房产公司)与被告朱慧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琴飞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聘任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的年薪为300000元。月工资按年薪的70%分十二个月平均发放,余下30%年薪由原告董事会根据相关制度及被告工作成效考核后予以发放。被告履职后,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在管理过程中公司逐渐觉察出其能力与总经理之职相差甚远,后期基本没有履行总经理的责任,但原告还是按《聘任协议》如期支付报酬。2012年2月被告离职后,原告董事会对其工作业绩进行了考核,期间,浙江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海盐美林项目部向原告发出了工作函,指出施工现场发现很多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进行整改。2012年8月29日,海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向有关部门就原告项目发出了质量整改通知。原告董事会经全面考核,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因管理松懈,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迫使工程的工期延后了一年。原告董事会遂决定,被告余下的30%年奖不予发放,并告知被告本人。被告在离职时,没有按原告规定,规范地移交物品,而是将原告的笔记本电脑及电脑中储存��大量属于公司机密的工程资料、经营信息窃为己有,拒不移交,违背了一个职业经理人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操守,给公司的后续工作造成了障碍,故原告扣发了被告的工资17500元。2013年2月5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至海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同年3月29日,海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盐劳仲案字(2013)第22号裁决书,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本着“职、权、利”相对等的原则,原告全面履行了和被告所签订的《聘任协议》,足额支付了被告的年薪,不存在拖欠被告年薪的事实。海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的认定与事实相悖,故而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被告30%的年奖计90000元,工资计17500元,二项合计10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美林房产公司与朱慧强之间的���动争议纠纷,经海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后,美林房产公司曾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5日立案受理[(2013)嘉盐民初字第1024号]。后该案因美林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而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相关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17日送达美林房产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送达朱慧强。2013年5月28日,美林房产公司再次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美林房产公司在(2013)嘉盐民初字第1024号案件审理中,因其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经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故对其与本案被告朱慧强之间所涉的劳动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效力及结果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即海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仲案字(2013)第2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院(2013)嘉盐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美林房产公司与朱慧强之间劳动争议的实体处理结果已经确定,本案在当初即不应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