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莫亚桃与王新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亚桃,王新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莫亚桃被执行人:王新莉申请执行人莫亚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54元。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判���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