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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邱小明与王镜明、崔艳芬民间借贷纠纷1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以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希望通过其他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聪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人民陪审员  冯树棠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