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2)北法执字第6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婉玲,祥生(北海)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市糖果饼干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法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朱婉玲,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号*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XX********。委托代理人:陈小强,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祥生(北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市北部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XXX461-X。法定代表人:谢文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糖果饼干厂。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XXX46X-1。法定代表人:余梅红,该厂厂长。因被执行人祥生(北海)食品有限公司和北海市糖果饼干厂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6)北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和(2012)北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朱婉玲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登记在北海市糖果饼干厂名下的北国用(1993)字第1000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3258.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证,发现该土地使用权于2007年8月依据本院的另案裁定已过户到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此外,本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院立案的(2012)北法执字第62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立案的(2012)北法执字第62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立案的(2012)北法执字第62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案件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