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非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清、代晴晴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清,代晴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非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29号。法定代表人温小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朱清。被申请执行人代晴晴。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丽松执非字第4号行政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朱清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10×××60存款计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朱清在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10×××60存款计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林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