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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缪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缪玉华,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玉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玉华名下位于合肥市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