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时宗明与吴枫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宗明,吴枫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时宗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吴枫香,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宗明诉被告吴枫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宗明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时宗明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