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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振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振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振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振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5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