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高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3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汪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门市转让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高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8000元(已兑现),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