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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广西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广西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佘田桥镇荷民村保卫组XX号。被执行人广西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汇春路xx号英华综合楼x楼。现更名为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某与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称变更为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申某清偿债务10661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 帆审判员 赵国胜审判员 黎刚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