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云、万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云,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被执行人聂云,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鹏,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聂云、万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2)山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现学审判员 赵南洁审判员 周一波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