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都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钉丝厂和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金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钉丝厂,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都行初字第5号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钉丝厂,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日新镇上街,组织机构代码20227963-6。法定代表人陈宗新,该厂厂长。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东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26532。法定代表人张洪功,该支行行长。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钉丝厂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的起诉状,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所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报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钉丝厂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作出的信用服务、信用报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钉丝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家平审 判 员 杨 刚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