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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常招莲诉党林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招莲,党林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常招莲,女,生于1954年6月6日。被执行人党林爱,女,生于1979年6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党林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583.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262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9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40.00元)、剩余案件款673.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