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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恢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