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恢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