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卫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卫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