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当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索朗占堆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朗占堆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朗占堆,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藏族,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字(2013)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朗占堆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刘源、索朗德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朗占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朗占堆自2010年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1把和非军用子弹55发。案发后,其主动将上述涉案物品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朗占堆作为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索朗占堆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索朗占堆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朗占堆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即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多登玉珍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来源:百度“”